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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18/02/13 14:43:3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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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知识面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教师在本科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教师。为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来任心,使学校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教学工作规范。
    基 本 要 求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教书育人。
    第二条 严格履行教师职责,认真钻研学科与教育科学,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教学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
    第三条 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对学生既循循善诱、关心爱护;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课程教学实行教师聘任制。受聘教师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并应协助课程负责人做好教学基本建设。
    第五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教材,或 经同行专家审定认可的自编教材;负责该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实验、 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的实施和考核;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严肃考试纪律。考核评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般情况下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按要求递交考试成绩单。
    第六条 对听课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委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好 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七条 通过教学活动和课外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主动与学 生所在部门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教 学 要 求
    第八条 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可根据有关课程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结合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制(修)订。教学大纲经系(院)审核批准,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教师应熟悉所教专业的培养计划及所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在上课前写出授课计划(一式五份),并经学科组(或课程组)负责人审批,备份交所在系(院)教学秘书存档。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课程讲稿或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主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节课的内容特点确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和幻灯、录像、多媒体教室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课外学习要求及作业量。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科组或课程组规定的教研活动,定期开展教学法研究,积极参加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同一门课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地共同研究或集体备课,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应把握讲授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合理分配课堂时间。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提倡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既要重视知识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用普通话讲授,语言流畅,条理清楚,板书规范。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按时上课,准时下课。调课、停课等均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内容要求和学生可接受程度及时调整进度与教学方式,力求教学双方协调一致;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 教师要依据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 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四个班以上的大班作业批改量不应少于总量的1/3。教师应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进行记录,作业缺交量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教师应及时安排课程的辅导答疑,通过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 导,培养学生自学能力。
    第十八条 课程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浙江林学院考试课程教学质量 分析表”总结分析学生学习情况、教学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奖励与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履行教师基本职责的情况,各 系(院)应定期进行考核。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后给予奖励。有关成果可申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工 作损失或出现下列情况考,均视为教学事故。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学校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教学事故分类:
    (-)严重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泄露考题内容;
    (3)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5分以上;
    (4)教师在课程进行过程中接听手机,或擅自离开教室回传呼等;
    (5)无故不上课,监考不到位。
    (二)教学事故
    (1)擅自调课、停课、换教室;
    (2)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5分钟以上;
    (3)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第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4)考核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5)违反监考规则,监考迟到或在考场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监考时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者;
    (6)教师未经审批任意更改教学计划,或由他人代替上课。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人事或业务档案。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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