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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2/13 14:45: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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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林院教字[1999]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和图书(下同),即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和图书资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与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800元(行政用一般设备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家具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教务处编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落实。
    第六条 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固定资产的采购采取招标方式。
    第七条 凡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和进口专项设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计划外和单独下达专项经费的固定资产购置也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原则办理。新建实验室购置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要符合实验室建设方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到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报销及固定资产增加手 续,《增置单》中保管人一栏一律由使用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发现 问题立即与主管部门和供货单位联系,及时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
    第十条 接受捐赠及其他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地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网络。教务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各系(部、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不得离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建帐
    固定资产技教务处、系(部、处)。使用单位三级建帐,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任意拆卸,一般 设备确需拆卸的须经系(部、处)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需拆卸的项经主管院长同意,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各系(部、处)可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在调剂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由教务处派人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一般的由教务处评估作价,重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宜。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实行“人物分离”制度。即人员调动时,资产不得跟随被调动人员转移。特殊专用仪器设备,须经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资产没有移交清楚前,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退休时,及时退回使用的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得要继续使用的,须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批准,用后主动交回。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实习需外借仪器设备,必须出具借条,并经指导教师签字,用后及时归还,损坏按规定赔偿。私事一律不借,更不准无故带回家中使用和保管。
    第十九条 生活甩家仅只借给本校教职工,并收取押金。除统一处理外,一般不得向个人出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
    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每年至少组织一 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涨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 因,短少的固定资产,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短少、损坏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发现固定资产短少时,应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 和教务处报告,如属被盗行为,同时向保卫处报案。要迅速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如属客观原因,保管人员已尽保管责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销帐手续;如属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损坏时,应立即上报。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杨,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按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办理销账手续。有关责任人按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短少、损坏的肩责任事故。
    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又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者。
    3.在工作过程中l指导不负责,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
    4.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卸设备者。
    5.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野蛮装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等而导致短少或损坏着。
    第二十四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经济损失的计价原则如下;
    1.损坏、短少设备的零配件,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零配件价格。
    2.整件丢失的,或设备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拆旧,计算赔偿。
    机电类、工具量具类设备按10—20率折旧;
    电子类、仪器仪表类设备按5—15年折旧;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食零配件费)。
    4.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但质量下降,尚能使用者,视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5.赔偿金额最低按设备价值的5%计算,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准予报废处理。
    1.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功能下降,无继续使用价值,又不能改装重新利用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底又无改造价值,属淘汰产品者。
    3.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或由于受环境污染,腐蚀过重,丧失主要功能,无修复价值者。
    4.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配,无法使用者。
    5.无法迁移的设备,由于基建项目的需要必须拆毁者。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和处理。
    1.固定资产的报废,先由保管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后办理报废手续。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还应填写《大型精密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单》,送教务处审核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2.固定资产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配件。批准后,原则上按整机回收处理。单位确有需要,经教务处同意后作报废留用资产管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教务处统一处理,所得收人上交计财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浙江农林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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