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我省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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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

2.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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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决定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坚持自上而下、以上率下,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我们党以作风建设新气象赢得了人民群众信任拥护。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调查研究、会议活动等8个方面为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详细】

  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带头作出承诺、发起号召,对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提出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领导干部首先要从中央领导做起。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

  

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2017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2017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实际,增强了指导性和操作性。

  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2022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即是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会议强调,抓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必须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推动全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一开始就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到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进一步深化细化,再到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作出新部署新要求,释放出的正是一以贯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的鲜明信号。

  2025年3月12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党中央决定,自2025年全国两会后至7月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这次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锲而不舍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党的作风持续向好,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内容,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创造条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要使领导同志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工作汇报会和由省级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

2.减少陪同人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调研,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时,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3.简化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空军安排飞机,也可乘坐民航飞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空军飞机,须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

4.改进警卫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警卫工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实行内紧外松的警卫方式,减少扰民。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行时要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员如因工作需要前往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一律不得封山、封园、封路。在公务活动现场,要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控制范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警卫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安全警卫工作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

二、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5.减少会议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中央批准,不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要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安排。中央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送中央外办、外交部审核。

6.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2天,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国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各地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见外宾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9.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各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10.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出访活动

11.合理安排出访。围绕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总体方案,中央政治局委员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访不超过4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一期出访安排不超过2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和多边机制活动、外国执政党重要会议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另行报批。

12.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陪同人员(不含领导同志配偶和我驻往访国大使夫妇,下同)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4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6人。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机制性会晤活动,陪同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经中央外办或外交部报中央批准。

13.规范乘机安排。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乘坐专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机或班机,如需乘坐民航包机,须经中央外办报中央批准;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乘坐民航班机,一律不乘坐民航包机。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乘坐私人包机、企业包机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14.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抵离京时,可安排出访主办部门、中国民航局各1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其他部门不安排负责同志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抵离京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和留学生代表到机场迎送。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一律不得向代表团赠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由中央外办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出访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中央批准,当年年中进行1次综合协调。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经中央批准后,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

四、改进新闻报道

16.简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中央政治局委员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广播电视直播。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中央电视台报道时不出同期声。

17.精简全国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会议活动,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5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不作报道,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未经中央批准的不作报道。中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需作报道的,须报中央批准,字数和时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8.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时,随行中央媒体记者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包括2名摄像记者、1名编辑、1名摄影记者和1名文字记者,地方媒体一般不派记者参加;中央媒体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活动,新华社发文字信息通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考察调研活动如需公开报道,新华社发文字消息通稿不超过800字,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19.简化治丧活动新闻报道。担任“四副两高”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同志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的,新华社消息稿中只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名单,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再列名。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可配发慰问亲属的照片,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一般不配发照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送别画面,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画面。省部级领导干部及社会知名人士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哀悼、慰问的,中央电视台不报道,新华社消息稿中不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

20.简化诞辰纪念活动新闻报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摘发座谈会发言;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的纪念活动,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曾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3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不摘发座谈会发言。

21.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事活动新闻报道。提高外事报道针对性,增加信息量,减少一般性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会见多批外宾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分别会见同一批外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晚间新闻发一条综合消息,不单独报道每场会见。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个国家综合报道1次,新闻消息稿不超过1200字,电视新闻时间不超过3分钟。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形式报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期间会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活动可作报道,新闻消息稿不超过500字,不配发照片,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出访的其他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出访活动新闻报道的报纸截稿时间为凌晨1时,新闻联播截稿时间为19时20分,此后主要政治局委员的外事活动,可在次日安排报道。

22.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受中央委托到地方指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活动或讲话,改由晚间新闻节目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23.规范其他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华社播发简短出版消息,字数不超过200字,中央电视台不作报道。除经中央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

24.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充分发挥中央职能部门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中央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中央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央宣传部商中央办公厅统筹安排。领导同志处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中央规定,由中央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仍担任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工作仍按原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央宣传部研究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

25.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级领导干部的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26.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细则,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7.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8.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

29.本细则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30.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2025年10月9日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5年10月24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省直机关各部门应当带头过紧日子,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六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不得超标准列支,不得违反规定结算报销,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管理,立项依据不充分、绩效目标不合理、预期效益不明显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挂钩,削减或取消低效无效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推广使用“浙里报账”平台办理公务活动经费报销。

第九条深化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加强机关运行成本管理。

第十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程序公示和审批。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平台,落实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方向,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要求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平衡保障。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深化必要性、可行性和防风险研究,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融资方案等。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完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负责审批、决策的各类主体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政府投资全流程监管,严格概算管理和造价控制,常态化抓好“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的科学处置工作。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从严从紧从实谋划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切实提高出访绩效。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格执行外事管理各项政策,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不得把出国(境)视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和内容,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七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应当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事前承诺制和事后报告制等外事管理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出访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出国(境)期间,不得使用公款与我国驻境外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接待计划编制必须符合外事接待支出标准和年度预算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工作,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规范资产登记、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引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系统集成、科学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数字化建设,推行公务接待共性需求集中采购。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健全完善合法、合规、集约、高效的公务用车制度,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加强集约化管理,构建全省公务用车管理“一张网”。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规定报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内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记制度,开展单车成本核算。全面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的集中采购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鼓励“公车+高铁”等绿色出行模式,规范公务用车服务。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年度会议配额统筹召开,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改进会议形式、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视频、PPT制作使用,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播放视频短片。各单位系统内部会议、培训使用的视频和PPT应由单位工作人员制作,不得安排制作经费。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二条健全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对于具备自负盈亏条件、能够实现资金自求平衡的活动,按照应退尽退原则,不再安排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严禁超标准建设。

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六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三十八条加快推进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筹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加快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十条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以租用办公用房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严禁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租赁办公用房,严禁党政机关无偿使用企业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借用到期后,应当将办公用房腾退交还给原单位。确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三条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占用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作为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和完善能源资源消耗支出标准。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深化“光盘行动”,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推进“光瓶行动”,倡导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人员带走“半瓶水”。

第四十六条从严控制新增资产,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和配置顺序,从严控制专用设备配置,严禁购置非办公必需设备。

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公物仓”等现有存量资产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遵循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实用的原则,对其他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式。充分运用共享平台统筹规划有效推进资产开放共享。

资产报废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经批准报废的实物资产,除放射、危化、涉密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处置外,原则上按集约环保原则依法集中处置。

第四十七条统筹推进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集约运维改革。

积极推行无纸化网上办公,各类公函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网交换、流转。从严控制纸质会议材料,不得印发与会议无关的纸质材料。倡导绿色朴素办公,提倡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九条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内容,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依规依纪依法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监督;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完善具体的工作措施。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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