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院教字[1999]215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财产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运作;防止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的低值耐用品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在学校的各个领域中被大量使用,买好、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
二、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的仪器设备、工具、器具、量具等物品。具体为:
1.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一般设备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工具、器具、量具;
2.单价在800元(或500元)以上,但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及物品。
3.单价在800元(或500元)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随机作附件的除外)。
4.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公民两用物资
(1)仪器仪表类:万用表、函数计算器、录音机、钟表(含秒表、电子秒表)、望远镜、照相器材(含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电话机;
(2)机电产品类:电取暖器。电热水器、打字机、电动工具{含冲击钻)、电扇、成套工具、大件工具(单价在100元)以上;
(3)其它:皮制箱包、密码箱、乐器、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含金、银、铂及其锅、钳等)
三、低值耐用品的购置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资一般在业务费、科研费、办公经费中开支。零星的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大宗的(一般价值在1万元以上)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后由招标办招标。购入后及时验收,办理报销及资产增加手续,(验收单)中保管人一栏一律由各使用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人员签字。
四、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1.低值耐用品实行教务处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的体制。教务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院的低值耐用品,并对单价在200元以上及200元以下的公民两用物资进行账务管理,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对使用的全部低值耐用品进行账务管理,并对其安全完整负责。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各使用单位主管物资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保管人)名单由各单位确定后报教务处,人员力求稳定,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各主管部门和教务处共同监交。
3.各单位合并、撤销、转变性质、改变隶属关系,由教务处派人对其财产进行清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4.校内调动和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必须办理个人使用及保管物资的移交手续,经部门或教务处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技手续。
5.教职工退休时,及时退回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用后主动交回。
6.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
五、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报失
l.凡到使用年限(或耐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者,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核准报废.如有残值,变卖后按原购置经费渠道管理使用。
2.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者丢失者,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并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教务处核准,赔偿款按原购置渠道管理使用。
六、本办法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