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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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脱产学生。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防碍调查取证者。
(二)拒不认错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到期自动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司法立案标准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持械打人者,比照第二款执行。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五条 酗酒滋事者,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方法,骗取贫困生资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危害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不听劝阻,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停劝阻者,无理取闹,防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纠缠或谩骂监考教师、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核过程中,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进行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中发生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程度的,其察看期至学业结束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2010学年开始实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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