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结合继续教育学院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享受奖学金对象
继续教育学院脱产班学生,凡已交费注册,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设立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比条件
(一) 奖励评比的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专业;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踊跃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公益劳动和群体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乐于助人,群众基础良好。
本学期无不及格课程,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1、优秀学生一等奖
本学期平均成绩列本班人数前5%;单科成绩在75分(含)以上,按班级人数3%的比例评定,奖学金为300元。
2、优秀学生二等奖
本学年平均成绩列本班人数前10%;单科成绩在65分(含)以上,按班级人数6%的比例评定,奖学金为200元。
3、优秀学生三等奖
本学期平均成绩列本班人数前30%;单科成绩在60分(含)以上,按班级人数9%的比例评定,奖学金为100元。
(三)、单项奖励用于奖励在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按学生人数15%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50元。每位学生只能获得两项单项奖励其中一项。
1、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承担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或带头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劳动和活动的积极分子。
2、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级(含)以上的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歌舞、曲艺、音乐等竞赛中获奖和在校级(含)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破校纪录者的学生。
第四条 奖励评比办法
(一)每学期评奖一次,时间定于新学期开学初。毕业实习或毕业当学期,不开展评奖。
(二)先由学生自评,班长负责统计编制全班同学该学期各科成绩汇总表。
(三)班委、团支委集体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核实成绩、结合综合加分情况,提出初步获奖名单,报学生办评审组审核。
(四)由学生办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五)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五日内向学生反馈。
(六)经班主任、辅导员联席会议评审,报学院批准。
第五条 本条例2010学年开始实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